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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nrchina | 发布时间: 2017-02-04 | 8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编制保护规划,强化执法协调

当前正处于我国“十三五”建设开局之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住新保护法实施这一有利时机,认真研究野生动物保护现状,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内容,或制定专项规划,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大力促进保护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建设,为全面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奠定基础;还要针对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及走私、非法经营其产品等现象,主动会同公安、网信、交通运输、海关、工商、邮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部门间执法协调长效机制,形成从栖息地源头到餐馆饭店、交易市场、运输路线、网络及广告等各个环节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态势,有效阻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势头。


六、改变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的查验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新保护法明确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各类凭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依法强化对上述运输活动的查验,对运输、携带、寄递依法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查验其特许猎捕证;对运输、携带、寄递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且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对不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相应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经批准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往出口口岸或进口目的地的,查验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人工繁育场所搬迁的,查验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对救护和执法查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运输等特殊情况的,查验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救护、查扣证明或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查扣证明;对运输、携带、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须根据来源情况查验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批准进口文件、合法购买凭证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此外,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检疫证明。对查验过程中发现运输凭证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