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被围垦、占用具有深刻的体制与机制原因。我国缺少湿地保护的专门法规,林业、渔业、海洋等政府部门采用要素式的管理体制,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体制与机制冲突。例如,在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湿地仍被列为“未利用地”,也就是“荒地”。因此,许多地方政府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可以正大光明地占用湿地。湿地显然成为“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牺牲品!
值得欣慰的是,如今湿地“大保护”的序幕已经拉开。湿地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去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确保我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扩大湿地等生态空间和湿地面积等。随后9月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征用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大保护”的核心目标是坚守“8亿亩湿地保护红线”,确保天然湿地“零损失”,对关键水鸟栖息地等实行抢救性保护措施,禁止非法围垦和占用天然湿地,对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的湿地占用实行“占一还二还三”等湿地恢复措施,确保天然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退化。
湿地“大保护”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作用。湿地保护涉及林业、海洋、渔业、国土和环保等10多个部门,涉及到省、市、县等各级行政区,单个部门和地区难以完成湿地“大保护”的重任。湿地保护也不能只由政府“买单”,占用湿地的企事业单位也应为湿地恢复买单,依托湿地发展生态旅游等企业应“保护优先”,避免“大开发”对湿地造成新的破坏。湿地周边社区群众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计,应真正践行“可持续”的原则,避免酷渔滥捕和竭泽而渔,各类环保组织(包括草根组织)也应该在湿地宣传和环境教育、提高公众保护和参与意识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总之,湿地“大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经济增长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必须携手共进。
(作者于秀波系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