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其中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