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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青海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雪 通讯员 王竹君 | 发布时间: 2018-11-26 | 14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报讯(记者 王雪 通讯员 王竹君)11月2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首例非法猎捕鸟类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都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今年2月,马某等4名被告在都兰县夏日哈镇河北村草场,利用“自制扣子”和粘网猎,捕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石鸡(又名尕拉鸡)23只。案发后,都兰县森林公安部门将查获的全部活体石鸡放归自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等人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马某、钱某、冶某、戴某庭前分别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费人民币1250元,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法院对4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庭审陈述阶段中各被告人通过庭审互联网直播系统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的当庭宣判,开启了都兰县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公益诉讼的新起点,对潜在、有类似违法行为的人给予了警示和震慑。在今后工作中,都兰法院将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司法修复制度,不断提高环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处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