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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经营农家乐
来源:成都晚报—四川新闻网新闻 | 作者:记者 闫宇恒 | 发布时间: 2018-05-23 | 19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定义农家乐

  ■以“农”为根

  ■以“家”为形

  ■以“乐”为魂

  《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定义为:农家乐是指利用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以休闲农业、农村风情、农家饭菜为特色,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住宿、餐饮、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办法明确,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以“农”为根、以“家”为形、以“乐”为魂,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品质、彰显特色、保护环境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能够利用乡村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供消费者赏农家景、吃农家饭、住农家屋、采农家果、干农家活、品农家趣、享农家乐。

  作为“中国农家乐发源地”,成都目前拥有5400余家农家乐以及多个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数量众多、档次不同的农家乐成为成都休闲旅游的好去处,每年都吸引着大量市民和游客前往。为了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乡村旅游优质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农家乐。该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如何支持农家乐?

  改厨、改厕、改餐、改客房、提升服务

  根据管理办法,设立农家乐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首先,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次,接待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施。第三,农家乐经营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农家乐应具备齐全的法定经营手续。

  办法明确,成都支持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发展农家乐。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将农家乐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进行统筹推进,加快乡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开展品牌农家乐创建和推介活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农家乐改厨、改厕、改餐、改客房和提升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体现天府田园、川西林盘、特色川菜等天府文化特色和创意农业、景观农业等新业态的农家乐,通过竞争立项予以扶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