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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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阻碍保护区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