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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丨这些自然保护区为何陷入“普遍违法”尴尬?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 作者:nrchina | 发布时间: 2019-05-11 | 3668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薄弱、管护手段落后、科技水平不高的问题也十分突出。邓洪平介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相对健全,但人员编制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偏少,而地方一级保护区特别是县级保护区,长期无管理机构,形同虚设。

大巴山国家级保护区占城口县县域面积的35%,山高坡陡,15名管理人员缺乏科技手段,很难及时发现违规问题。记者从重庆市林业局获悉,在中央环保督察推动下,重庆地方级保护区目前均已建立管理机构,但多是在原有单位增挂牌子,人员、经费、设备亟需加强。

▲ 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植被葱茏溪水潺潺 周文冲摄/本刊

实事求是促进精细管理

在当前加强自然保护区管护过程中,管理法规的滞后让基层陷入执法困境。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主要依据1994年实施的《条例》。一方面《条例》位阶较低,有的法律、部门规章等未充分考虑到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导致相关部门政策不一致。如该《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采石、挖沙等,但城乡规划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在项目审批时对如何保护自然保护区并不明确,加上一些地方在布局项目时也选择性忽略保护区,使得部分保护区内有合法手续的工矿企业存在。

彭水县自然保护区共设有32宗矿业权,按禁止采矿规定,目前已退出26宗。彭水县国土局一位干部介绍,这些工矿企业多数证照齐全,有的在保护区成立或勘定边界前就已经存在,部分企业投资巨大,短时间要求其退出存在较大难题。有一家企业因要求其提前终止采矿权正与政府打官司,还有一家企业投资2亿多元,而退出补偿只有2000万元。

另一方面,《条例》部分条款规定不够详细,缺乏操作细则。如《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但同时又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基层执行困难。

受访专家及干部表示,由于过去对生态保护不够重视,自然保护区长期未依法管理,“问题多、整改难、责任重”成为保护区的普遍性问题。他们建议,应针对划定随意、管理粗放、法规滞后等问题,根据新形势,实事求是,促进自然保护区科学精细管理。

首先,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大体检”,对划界不合理、符合调整规划条件的,实事求是调整空间布局,将生态价值低的人口密集区、交通干线等调出保护区范围,集中力量实现应保尽保。

其次,加快完善法律法规。虽然《条例》修订了两次,仍不适应管理需求,尤其是物权法实施后与当地群众应享有的土地使用、收益权相矛盾,群众保护积极性不高。受访者建议,尽快修订《条例》或出台自然保护区法,与其他法律相衔接,结合国家公园改革提升管理能力,针对不同类型保护区制定分类管理和考核办法,构建生态补偿、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