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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保护区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护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依法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是由全国有关自然保护区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生态建设,凝聚全国自然保护区力量,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的先进发展理念和建设管理模式,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的信息交流、科技合作、公众教育、能力提升和横向联合,充分彰显自然保护区在生态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自身价值,推动全国自然保护区科学、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第三条 委员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接受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领导和相关自然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全国自愿申请加入的自然保护区组成。
第五条 加入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委员会章程并自愿加入;
2、积极开展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与管理并卓有成效。
第六条 加入委员会的程序为自然保护区提出申请,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通过,即成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2、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退出自由,成员单位提出退出申请,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后即可退出;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通知的活动,视为自行退出。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章程,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2、在不涉及保密的前提下,为委员会提供相关所需资料;
3、积极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献计献策;
4、协助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研究并确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对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委员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两届。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2名(其中含年会承办单位1人),副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权利
1、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3、决定年会承办单位和任命年会主席;
4、研究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落实;
5、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成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的权利:
1、定期或临时召集和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
2、及时研究委员会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
3、检查成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通常每4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主任提议临时召开或。根据工作实际,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举办一次年会,由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愿申报轮值承办。承办年会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即为当届年会主席,负责做好该年会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委员会年会的经费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通过争取资助、承办单位和参与成员单位共同分担等多种形式解决,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响应与支持。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委员会的委员行使权利,并确定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立顾问小组,聘请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声誉和影响的人士担任顾问,协助、咨询与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活动内容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1、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重要会议,决定委员会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
2、以年会形式,召开研讨会、论坛、交流会、现场会、情况通报会等,走进保护区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和交流,研讨和解决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开展相关专题的培训、调研、科考等活动,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技能,促使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能力水平;
4、开展国内外自然保护区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自然保护区工作快速发展;
5、为成员单位制定发展规划提供成功经验和建议;
6、协助自然保护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
7、对从事或支持自然保护区工作,或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授予荣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3年12月7日经中国动物保护协会保护区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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