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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nrchina | 发布时间: 2017-02-04 | 8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加快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稳妥推进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过渡

新保护法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形势的角度,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和充实,使得许多原有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出现了与新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对此,我局正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梳理,争取在短期内完成系列配套规章和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推进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争取将地方配套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科学调整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全面梳理现有的部门规章制度,对依法需要新增的规章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和发布,对以往规章制度中与新保护法规定不一致或要求不到位的情况,尽快修改完善。由于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2017年1月1日新保护法实施后至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发布前,对新保护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暂按我局2000年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执行,非原产我国的野生动物在我国境内的保护管理暂按《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执行;对现行有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驯养繁殖、标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中符合新保护法原则、规定和要求的内容,可继续参照执行,对其中与新保护法原则、规定和要求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一律按新保护法规定执行。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检查

按照新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部分行政许可事项须依法进行调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确保调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是对新保护法未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项目业已取消等情况,并将其申请退回。二是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审批机关须一律停止审批。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变化情况,并将其申请移交新的审批机关审批。三是已实行委托审批且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四是对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购买、利用上述10种(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出售、购买、利用天然麝香、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的行政许可,在国务院对审批机关作出规定后按规定办理。五是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已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换发新证前应视同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六是依法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每半年汇总并通过网站、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受理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的件数、涉及的物种种类、许可决定情况等。对申请公开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所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方可公开。在切实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过程及后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式,大力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