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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来源:新浪网 | 作者:nrchina | 发布时间: 2019-05-12 | 3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负责野放的普氏野马保护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护措施,支持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保护职责。
第八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保护区所在地和毗邻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产业园区等有关单位,制订保护公约,建立联防保护机制,划定责任区,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第九条卡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并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者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结合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状况,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栖息地、迁徙路线以及人为活动范围等因素,组织编制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论证或者听证。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相关部门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涉及卡山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书面征求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与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卡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设置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卡山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