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地

|
 •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News

Nrchina.or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来源:新浪网 | 作者:nrchina | 发布时间: 2019-05-12 | 3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研究、监测预警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科普宣传。
第十六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特点、野生动物生存状况和生活习性以及人类活动影响等因素,科学建设野生动物饲草料基地、饮水点和投食点。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的,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受灾情况,并采取开辟通道、设立庇护所、补水、补充食物等救护措施,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野生动物提供紧急救护。
第十七条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方案,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项目野生动物保护方案中确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野生动物保护设施;野生动物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已建项目及其设施阻碍野生动物迁徙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或者廊道。
第二十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
第二十一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外围五公里范围为外围保护地带。
在卡山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园区经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建立生态恢复区,建设生态迁徙走廊,设置围栏、围网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
在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有关活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治理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活动造成卡山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实行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