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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来源:新浪网 | 作者:nrchina | 发布时间: 2019-05-12 | 3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避免破坏生态系统、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四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开垦、砍伐、放牧、烧荒、探矿、采矿;
(二)采集、抽取地表水、地下水或者截流自然水系;
(三)采石、挖砂、取土或者采挖动植物化石;
(四)采挖野生植物;
(五)捡拾野生动物尸体和衍生物;
(六)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七)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引进、应用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携带疫源体等。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人进入卡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除外。
卡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不得开展任何生产经营和旅游活动。
卡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卡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卡山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活动,不得使用危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安全的药物或者方法。防治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于防治活动实施前二十日向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进出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主要路口和保护区重点区域设置检查站点,对进出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外,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