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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研究并确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对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委员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两届。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2名(其中含年会承办单位1人),副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权利
1、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3、决定年会承办单位和任命年会主席;
4、研究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落实;
5、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成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的权利:
1、定期或临时召集和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
2、及时研究委员会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
3、检查成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通常每4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主任提议临时召开或。根据工作实际,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举办一次年会,由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愿申报轮值承办。承办年会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即为当届年会主席,负责做好该年会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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