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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杀小天鹅案量刑不同 专家:生态环境利益应纳入量刑考量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nrchina | 发布时间: 2018-12-12 | 3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海嵩认为,单从生态环境的角度看,此案被告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明显比另外一案(枪杀52只小天鹅)要大。一般而言,随意投放农药会对相应的土壤和水资源造成污染,形成的生态利益损害具有累积性、滞后性、模糊性、潜伏性等特点,往往难以有效评估、恢复和清除。被告人是在东洞庭湖国家自然保护区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更为巨大,同时违反了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此,陈海嵩建议,为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理应在此案的量刑中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用最严格的法律制裁威慑破坏生态环境、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完善。

  “在此次争议事件中,确实投毒比射击的情节手段要更为恶劣,并且实际危害面更广,所以出现相应差异化的判决结果,也是具有相应法理依据的。”湖南律师李健说,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外刑法还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同时,李健建议,司法审判机关还是要加强对审判结果的公开解读,既维护司法审判公正权威,也是最好的宣传普法机会。